从药物研发到上市最重要的环节就是临床试验,所谓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的药物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药物临床试验中要遵循三项原则:伦理原则、科学原则、法律法规。
追溯临床试验思想
临床试验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到炎帝时期。虽然炎帝时期的神农尝百草只是一个古老的传说,但传说反映了当时的一种医学思想,这种思想已经具有临床试验的雏形。
第一个临床试验和随机思想
英国皇家海军外科医生詹姆斯•林德(James Lind)是利用柑桔类水果和新鲜蔬菜治疗和预防坏血病的第一人。在 1747年,詹姆斯•林德在船上做了一个试验,他让出现坏血病的船员一部分人每天吃2个桔子和1个柠檬;其他的船员喝苹果酒、醋。通过试验发现吃桔子和柠檬的人症状好转,其他人病情依然。詹姆斯•林德证明了柠檬汁用于预防坏血病的有效性,他的试验被视为第一个对照临床试验。1753年出版的《坏血病大全》中,詹姆斯•林德发表了他的试验结果。1863年,临床试验中出现了安慰剂;1923年首次出现了随机的临床试验思想。在1948年,这个领域发生了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英国医学研究理事会发表了第一个随机临床试验,确立了链霉素治疗结核病的疗效。此后不久,在1951年,宾西法尼亚大学的Robert Austrian教授发表了一个类似的试验,确立了青霉素在治疗肺炎球菌肺炎中的疗效。
纽伦堡法典
在二战期间,纳粹分子逼迫数以千计的犹太人参加了不人道的人体试验,包括了减压和诱导低温研究,在儿童身上进行创伤和烧伤试验,在没有征得受试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长期饥饿试验。这样的试验造成了不必要的疼痛、痛苦和死亡,且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为了防止以后再次出现残暴试验,1948年美国颁布了纽伦堡法典。在这部法典中第一次提出了知情同意的概念,一切以受试者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同时这也是第一部规范人体研究的伦理方面的法规。
赫尔辛基宣言与ICH
1964年,在芬兰由世界医学协会整理发布的文件《赫尔辛基宣言》是医学伦理学的基石。这部宣言确定了进行人体临床研究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在这部宣言中第一次规定了应该由一个独立的伦理委员会批准研究方案,宣言还引入了研究者应对受试者的医疗照顾负责的观念。参加者的知情同意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而非口头同意,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
当第一次提出赫尔辛基宣言的时候,人们认为在临床研究方面已经可以彻底解决受试者的安全问题,渐渐地对临床试验的安全性放松了警惕。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发生了三次大的事件。第一个事件是美国Willow brook州立学校事件,研究人员给患有智力发育迟缓的儿童接种了肝炎病毒以观察疾病的进程和发现何种方法可以保护人们免患疾病。第二个事件是犹太慢性病医院事件,终末期的患者被接种活癌细胞以观察癌症能否以这种方式传播。第三个事件是Tuskegee实验,在该实验中从1930年~1970年间阿拉巴马的一组黑人患了梅毒后多年未予以治疗,以观察梅毒的自然病程。这些研究缺乏伦理原则,对受试者不给予保护,参与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甚至受到了生命的威胁。这些事件最终使得FDA在1977年颁布了美国“联邦管理法典”,它们适用于在美国进行的所有临床研究。这个法规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概念,它不仅包括了研究的伦理方面的考虑,也提出了高质量数据的概念,以保证研究结果可靠。
为了促进各国临床试验规范化的发展,1996年在日本召开的ICH会议制订出了第一个ICH文件,这个文件不仅将美国、欧洲和日本的法规结合在一起,也将北欧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规范包含在内。ICH文件是全球性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在规范化法规的指导下,临床试验既保护了受试者的安全,又科学地证明了新药的有效性。
临床试验是推动人类健康事业向前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每一种新药的上市不管经过多少体外和动物试验,最终依然需要在人体进行临床试验才能最终确定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而通过严格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得以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药剂科)
安庆市立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