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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

【宜廉医院】纪法小讲堂(2025年第4期)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5-04-29     浏览:35次     

转介患者院外购药牟利违规

 


 (视频来源:清廉医路视频号—涛哥说纪)



案例分析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第一条规定“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工作指导

根据《安徽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细则》第一条规定: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具体内容如下:

1.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从开具的药品、检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等服务中谋取私利,或私售、联络他人私售药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谋取私利。

2.严禁以各种形式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具体厂家或规格的医药耗材等产品。安排患者到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应与患者充分说明原因。

3.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推销一次性生活用品、保健品、出租陪护床、非急救转运车、各种保险等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4.严禁未经授权私自统计医院设备,药品(耗材)采购、使用、库存信息等有关数据,严禁利用信息化等工作便利,私自查询、导出、存储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5.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擅自向互联网企业或医药企业、经销商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医疗数据。

6.严禁在诊疗区域内存放“双通道”外的药品、耗材、护理用品等宣传品,不得通过支付二维码等方式私自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7.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身份之便非法直播带货获利。

8.严禁以编造学术讲课虚假理由或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会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

9.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在存在利益关系的医药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任)职并取得报酬。

10.严禁违反有关规定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通过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医药企业、经营性中介机构,严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医药企业、经营性中介机构提供便利条件。

对于违反《九项准则》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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